商标审查中对商标中的拼音部分是如何判定近似?
商标审查中对商标中的拼音部分是如何判定近似?拼音在什么情况下按照英文的标准进行审查?很多申请人都有此疑问。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探析商标中拼音部分判定近似的标准。
01拼音与汉字相对应的商标
第19472930号“优信”商标与第14170906号 “友心”商标,两件都是汉字加拼音形式的组合商标。虽然两个商标都含有相同的“YOUXIN”部分, 但是因为有互不近似的汉字“优信”和“友心”与之相对应,两件商标的音形义都有明显区别,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所以不判为近似商标。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两个商标的拼音部分完全相同,但因为都有汉字与之相对应, 此时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要依据文字的近似标准来进行判断。
02拼音与汉字不对应的商标
第 18103071号“点”商标是一件汉字加拼音的商标,但是其文字与拼音不对应,此时需要按照 英文商标的审查标准,审查拼音“XIN DIAN”和英文“XIN DIAN”,应该引证第11030511号“信点” 商标。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拼音部分与汉字不对应的时候,是执行英文商标的审查标准的,这一部分要按照英文和拼音进行两次审查。
03拼音无汉字相对应的商标
拼音作为商标,无汉字与之相对应,应作为英文商标进行审查。即英文商标可拆分为拼音,要审查英文和拼音两项,这一标准前面有过说明。下面要说明的情况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无汉字与之 对应的情况。
第33490187 号 “SAIKANG”商标与第1322123号 “SAIWANG”商标英文部分只差一个字母,是否需要判近似呢?其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可以拼成拼音时,读音和字形都有很大区别的情况下,可以不引证变字母的商标,结论是这两件商标不判近似。
04拼音视为与汉字相对应的商标
拼音视为与汉字对应的情况,是针对商标中含 有拼音,拼音部分与汉字不对应,但是由于汉字中含有缺乏显著性的部分,依然将拼音部分视为是与 汉字的主体部分相对应的情况。
第18436217号“中浩生物”商标,是汉字、 英文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汉字“中浩生物”和 英文“ZHONGHAO”不对应。如果按照英文标准进行审查,第18436217号“中浩生物”商标,是需 要引证第5771969号“中昊”商标的。但是综合考虑这件商标是申请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等商品上,“生物”在所申报 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就可以视为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中浩”与拼音“ZHONGHAO”是对应关系, 只按照拼音的标准进行审查,与第5771969号“中 昊”商标不判近似。
综上所述,商标中拼音部分的近似判定,不能简单地只看商标图样,机械地套用审查标准,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联系所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考虑。
文章转自 《中华商标杂志》 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waP12sObTNrXIaooxlx-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