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附处罚措施)

2021-11-25苏式生活900

  自2020年7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苏州交警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电动自行车守法率明显提升,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达到全省领先水平。但是目前依然有少数人不遵守法律法规,驾驶无牌、假牌、套牌、挪用号牌和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苏州交警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即日起,将大力度针对下列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惩。
  处罚措施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的,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的,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依法发还车辆。认定为拼装车,依法予以收缴、拆解。

  文献参考1:http://news.2500sz.com/doc/2021/11/25/784000.shtml

  文献参考2:https://mp.weixin.qq.com/s/1drPTImby_QW8V2sTgEC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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